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的通告

2022-01-1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我县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工作,营造平安稳定的水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辽水合[2021]25号)、《锦州市水利局 锦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锦州市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锦水利[2021]2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黑山县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规范地下水行为秩序,防止地下水生态破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非法取用地下水,对城区内违规开采地下水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非法开采地下水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强行关闭等处罚。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基建施工,依法申请专业降水;施工用水要经专业人员鉴定,对浅层地下水丰富、且不易产生灾害的工地,允许使用地下水作为施工水源,对浅层地下水贫乏、且易产生灾害的工地,必须使用自来水作为施工水源。


四、对洗浴、洗车等行业的双水源用户,一律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自行封井。对拒不整改,拒不执行自行封井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强行关闭等处罚。


五、规范向洗浴或其它行业销售热水等改变用水性质的行为,并按实际用水性质追缴水费。


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辽宁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际办法(试行)》(辽水合[2019]20号),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通告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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